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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分类和保定养老院服务对象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人气:

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老年人。

1.高龄老人: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自理老人: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3.介助老人: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辅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4.介护老人: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5.孤寡老人: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年满60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

6.空巢老人:未与其法定赡养人共同生活或无法确定赡养人、抚养关系的老年人,包括夫妻共同居住和单身居住。

7.失独老人:独生子女离世的老年人。

8.特困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9.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直接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或病情稳定的、无传染性疾病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是老年人,但是老年人在晚年的生活自理水平不同,经济水平的不同,也决定了其选择养老机构的层级或希望养老机构所满足的需求自然不同。按照功能级服务对象可将养老机构分为养老院、养护院和老年公寓。

养老院的服务对象通常为可以自理或需要轻度照顾的老人,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照料,提供集体住宿,老人集中在一块吃饭;

对于一些为中度或重度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者具有某些对身体健康较大影响的慢性疾病大多选择养护院,一方面需要满足自身的生活起居照顾,还能够满足基本的医疗服务;

养老公寓主要适合具有一定自理能力和经济基础的老人,对生活品质要求相对较高,希望养老机构能够针对不同情况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如居住在独立单元房,周围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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