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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人气: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保市政〔2014〕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冀政〔2014〕67号),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坚持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专业服务、老人受益”为指导,以“农村养老抓基础、居家养老抓服务、社区养老抓平台、公办机构抓改革、民办机构抓扶持、服务组织抓规范”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力争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城市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要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住建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老城区和已建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位一体”的要求建立为老服务工作体系,在市级建立社区为老便民服务中心,统筹指导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在县(市、区)建立指导中心,在街道建立服务中心,在社区建立服务站。鼓励社会力量在社区建立“托老所”和医养结合式的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统筹完成市区内托老所和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谋划布局。

(二)大力扶持民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

(三)大力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力度,实行全员持证上岗。以省民政厅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为依据,建立公办机构考评机制,提升公办机构硬件设施和管理服务水平。完全为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群体提供养老保障的公办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模式运行;向社会养老开放的公办机构,社会养老部分可以探索分部承包、委托运营等方式进行公办民营。

(四)大力推进农村养老创新。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通过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中心城镇养老机构、“手拉手”扶老护理工程、发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等多种方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留守、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

(五)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成立保定市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及专业职称评定等工作。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发挥社会组织在养老护理员培训、专业社工等为老服务领域的作用。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打造具有保定特色的慈善品牌。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养老互助服务。

(六)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园区。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集老年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览展销等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扶持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引导老年用品生产企业和服务企业集中连片发展。承接北京功能转移,在涿州市、高碑店市、安新县、涞水县、易县、涞源县等县市建设一批高标准的休闲养老服务项目。以12349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加盟企业为骨干,完善信誉监督考核机制,深入推动平台的实体化服务,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三、政策保障

(一)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国土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事业单位、个人对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取暖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补贴支持政策。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根据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增加投入。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冀民〔2012〕8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

(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卫生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要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与社区托老所、养老机构加强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医保报销制度,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五)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和鉴定工作。加快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该考核鉴定证书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相同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鼓励各类人员到为老服务领域创业。将为老服务纳入全市家庭服务企业就业创业整体部署,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在吸纳人员,鼓励自主创业等方面享受《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4〕17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待遇。

四、组织***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小组,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明确和落实目标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养老设施的规划。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更多财力保障。住建部门要加强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移交情况的监督,在收到民政部门出具的开发商移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证明后发放房屋竣工验收证书。国土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卫生、人社、税务、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年内按各自职责出台具体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

(三)建立科学评估督导机制。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各地要加强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发改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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